中国古代奇闻录第15章 新官上任重审疑案
林氏兄弟弑弟一案因案情骇人听闻加之凶手“已招供画押”很快便审理完结卷宗整理完毕只需上报州府核准便可定谳判决。
按照《大清律例》谋杀亲弟属十恶不赦之重罪兄弟二人几乎难逃斩决之刑。
县城之内人人议论皆道林家不幸出此孽子亦有人私下对那惨死的新郎官和林老太爷表示同情。
吴县令自觉办了一桩大案心情颇佳。
然而就在卷宗即将递交之际却逢上级官府人事变动。
原知府调任他处一位新任姓陈的太守走马上任。
这位陈太守年约五旬面容清癯目光锐利为官素有清正谨慎之名。
他到任之后并未急于烧那三把火而是吩咐属下将近期积压的重要案卷尤其是已判死、流的重案卷宗统统调来要逐一亲自阅览复核。
此乃他多年为官的习惯深知人命关天不可不慎。
这一日他便翻阅到了林氏兄弟弑弟一案的卷宗。
起初看到案由是“兄弟争产谋杀亲弟”他亦是眉头大皱心生鄙夷。
但随着细读供词、证物清单以及审讯记录他敏锐的目光渐渐凝聚起来眉头越锁越紧。
他发现了几处极为不合情理之处: 其一作案时机。
卷宗称兄弟二人趁林叔安大婚之日、宾客众多时下手。
陈太守捋须沉吟:若要谋害亲弟何时不可?为何偏偏要选在其毕婚大喜、亲朋齐集之时?此时府中人员杂乱固然便于浑水摸鱼但同样也极易被人察觉风险极大。
这不符合常人对谋杀时机的选择显得过于仓促和冒险。
其二作案地点。
凶案发生地点竟是在林府后院的柴房?陈太守指尖点着卷宗上的地点描述:兄弟二人若要在自家府中杀人何处不可?偏要选在一处可能有人经过的柴房?杀人之后为何不选择更隐蔽的场所藏尸或移尸他处反而就地将尸体草草掩埋在柴垛之下?这岂不是等着被人发现?此举未免太过蠢笨不合逻辑。
其三尸体处理。
案卷记载尸体在柴房藏匿数日后因腐臭被发现。
陈太守沉吟:若真是兄弟二人蓄谋杀人且是在自家熟悉的环境下有数日时间为何不趁夜将尸体转移出府或寻更隐秘处深埋、沉塘彻底毁灭罪证?反而任由其留在府中最终败露?这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仿佛凶手当时极其匆忙慌乱根本来不及细致处理后事。
其四作案动机。
卷宗强调兄弟争产为动机。
但陈太守深知大户人家争产常见但为此便狠下杀手尤其是采用勒毙这种需要近距离搏斗的方式风险极高极易留下痕迹并非首选。
且兄弟二人若真有此心应谋定而后动计划周详才是怎会如此漏洞百出? 其五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审讯过程。
卷宗中对于兄弟二人如何被抓、如何审讯记录颇为简略只言其“初时狡赖后用刑乃招”。
陈太守为官多年深知“刑讯逼供”之下多少冤狱由此而生。
再看那供状细节模糊语焉不详多处与现场勘验情况存在难以自圆其说之处更像是受刑不过下的胡乱招认。
“此案大有蹊跷!”陈太守放下卷宗面色凝重对身旁的幕僚道“仅凭父亲首告、平日不睦及刑求得来的口供便定此死罪未免过于草率。
其中疑点甚多恐有冤情。
” 幕僚迟疑道:“大人明鉴。
只是此案已审结凶手亦已画押若贸然推翻重审恐惹非议亦对前任吴县令面上须不好看。
” 陈太守正色道:“人命至重岂可因顾及同僚颜面或惧怕非议便明知有疑而故作不见?若真有冤屈我辈为官者岂非成了帮凶?此案必须重审!” 他当即下令:一、暂缓将此案卷宗上报刑部核准;二、将一干人犯、证人等全部重新收监候审没有他的手令任何人不得提审;三、调取所有原始证物他要亲自查验;四、发出告示征集婚礼当日所有在场宾客、仆役若有任何线索或可疑见闻即刻上报官府不得隐瞒。
太守府的命令迅速下达县衙。
吴县令闻听心中虽有些不快但上官之命不可违只得配合。
消息传出全县哗然。
本以为已然尘埃落定的惊天血案竟再起波澜! 而仍在监牢中奄奄一息、绝望等死的林伯贤与林仲德在听闻新任太守要重审此案的消息后那早已死寂的心田中终于又燃起了一丝微弱的、如同风中残烛般的希望之光。
真正的凶手张珅与婉娘本以为已逃过一劫正在暗自庆幸闻此消息则如同惊弓之鸟刚刚放下的心又瞬间提到了嗓子眼陷入了新一轮的恐惧与煎熬之中。
一场真相与冤屈的较量即将在这位新上任的清明太守主持下重新拉开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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